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069号
原告:北京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033、60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女,1998年5月23日出生,北京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孝义市梧桐镇。
被告: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B407。
法定代表人:靳冬生。
原告北京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北京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