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209号
申请保全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8-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69142R。
被保全人: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富士街路北屯田西村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657467XK。
被保全人: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洛城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洛城中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K23435870K。
申请保全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洛城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账号存款1704406.8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洛城中村民委员会账号存款1704406.8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