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8-6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22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具体内容详见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津0104执18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