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8-6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康园10号楼富力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22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越
书 记 员 管 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