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脉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脉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脉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G417X,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R7EDR3J,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关于上海脉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海脉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1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6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6月1日冻结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800.91元,扣除执行费108元,余款13756.6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1日、6月9日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银行存款、户籍信息、购物地址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要的有关消费。 6.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除已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91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祝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