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脉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G417X,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R7EDR3J,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关于上海脉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易盛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2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