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盛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利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民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利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利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669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国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669号4幢。 上诉人湖州利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利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是:因各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依法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利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州利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上诉人湖州利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