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盛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3执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国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11Q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5159260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373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保全费损失1329元和公告费5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75元、申请执行费2075.89元。但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3执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蓝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