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盛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国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11Q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8531329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1448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11元、申请执行费6821.72元。但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委托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8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