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盛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源经济开发***热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源经济开发***热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经济开发***热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4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于2022年10月11日、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 三、2022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