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晟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执恢28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新平南路42号1、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23033L。
法定代表人:朱健丕。
被执行人:恩平市晟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小岛东7号之1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519782388。
法定代表人:唐文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平市晟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恩平市晟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55000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恩平市晟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3203.48元,本院已扣划3203.4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3153.4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查明被执行人恩平市晟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有放置万**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楼顶的发电设备一套,本院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暂不拍卖、处置该发电设备。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203.4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3153.4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在首执案件[案号:(2019)粤0785执993号]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2353.5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余249492.95元(255000元-3153.48元-2353.57元)及相应违约金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放置万**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楼顶的发电设备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5执恢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恩平市晟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华明
审 判 员 吴光照
审 判 员 吴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明亮
书 记 员 岑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