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455号
原告:苏州威奥得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富桥路1号B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66369645。
法定代表人:吴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群相,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为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车站北路35号301室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29443199X。
法定代表人:高燕。
原告苏州威奥得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为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威奥得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威奥得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2元,减半收取804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41元,由原告苏州威奥得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