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宿迁御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财保313号
申请人宿迁御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600000元。申请人宿迁御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星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