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装配科技(某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125号
申请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毕于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运河**港产业园黄河南路七里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汪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92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翠翠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