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885号
原告: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NARTH18,住所地**市运河**港产业园黄河南路七里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泓鸿,江苏路漫(**)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37780633,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5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9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