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科技(某某)有限公司、泰安瑞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运河**港产业园黄河南路七里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瑞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瑞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原审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3)鲁0983民初8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书认为2021年4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21-**装配-采购-008号《采购合同》第16条约定了争议由起诉方法院受理,所以该院具有管辖权,但该份合同签订后,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货款已经全部付清,该合同第一条约定:总货款为318500(含税价),第三条约定:上诉人先支付50%定金159250元,被上诉人收到定金后2日内发货,第六条约定:货物按照约定送完后七日内结清余款。2021年4月29日合同签订当天上诉人支付了159250元的定金,2021年9月2日再次支付了余下159250元货款(并在用途一栏注明甲基纤维素款2021-**装配-采购008号),两次付款金额合计就是008号合同约定的款项,因此本次被上诉人起诉的金额并不是这份合同中的货款,一审法院按照该份采购合同约定认定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二、退一步来说,即便编号为2021-**装配-采购-008号《采购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第16条约定了争议由起诉方法院受理,也属于约定不明,也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三、2021-**装配-采购-028号《买卖合同》该份合同才是涉案争议的合同,因为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才导致本案诉讼,因此应当按照028号《买卖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该合同第11条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注册地为运河**港产业园黄河南路七里加油站对面,该地点属于**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该院无权受理该案。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瑞泰公司答辩称:一、自2019年至2023年,其与中铁公司曾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立案时提交一份,再补充提交四份,该五份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依法向起诉方法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有的直接约定如有纠纷向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有两份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有一份约定双方向投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双方的约定是明确的,答辩人起诉被答辩人,起诉方为答辩人,起诉方法院当然为答辩人所在地法院,即肥城市人民法院。答辩人起诉被答辩人,答辩人为原告,原告所在地法院当然为答辩人所在地法院即肥城市人民法院。无论是约定起诉方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还是投诉方法院管辖,均是为了使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在己方所在地方便提起诉讼,同理,被答辩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也可以在被答辩人所在地提起诉讼。从以上综合可以看出,答辩人以欠付贷款为由起诉被答辩人,肥城市人民法院完全具有管辖权。二、答辩人所诉的被答辩人的欠付货款数额,为被答辩人欠付的多份合同贷款的合计余额,该起诉数额中无法分清各份合同的具体数额,仅仅是各余额的合计数额,而非被答辩人主张的2021-**装配-采购-028号一份买卖合同的余额,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铁建筑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泰公司主张,中铁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采购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现因部分货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而提起诉讼。并主张,中铁公司是中铁建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要求中铁建筑公司就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瑞泰公司与中铁公司分别提交了相关合同,并主张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其中,瑞泰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2021-**装配-采购-008号《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中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通知单等,证实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主张与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瑞泰公司在答辩中提交的应收明细账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本案不应当依据该份合同确定管辖。另外,瑞泰公司在答辩中主张,除上述2021-**装配-采购-008号合同以外,另有四份合同对管辖进行了约定,但其提交的应收明细账不能证实未收余额与该四份合同的关联性,故对瑞泰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中铁公司上诉主张应按照争议合同确定管辖,并提交了2021-**装配-采购-028号《买卖合同》及2021-**装配-采购-004号《买卖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注册地”即中铁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合当事人的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应依据上诉人提交的上述合同,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3)鲁0983民初86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