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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9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0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8455M。
法定代表人:陈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莲,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1号楼3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2612732。
法定代表人:王小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达成和解。同日,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24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6.5元,由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林  高  峰
审判员 谢  文  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惠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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