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初字第7919号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农民。
被告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建设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五里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已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