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8301号
原告: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五里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徐立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景林,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宁宁,董事长。
原告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0元,减半收取9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德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