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1631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859075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357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另查明,该案件曾有案件保全,保全案号:(2022)鲁0304执保7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热电厂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2019746.13元(本金1796626.09元、利息126198.01元、**履行债务利息46847.03元、保险费1880.00元、案件受理费21715.00元、申请费5000.00元、执行费21480.00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