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1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859075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357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2)鲁0304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执16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