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特51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撤销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317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地部分劳务,被申请人***为益通公司现场负责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均由益通公司自行招募、管理并发放工资。因被申请人***否认被申请人***在涉案工地工作,申请人没有理由为被申请人***代发工资。***主张本公司代付拖欠其工资所依据的是伪造考勤表。该考勤表上仅有***签字,却没有考勤人员签字,也没有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确认。***不是考勤人员,2021年7月21日后也不是负责人员,无考勤及签字权利,而7月和8月考勤表上,却仅有***签字。同时,申请人已提供考勤表虚假、伪造充分证据,***置之不理,仍旧予以采纳。虚假证据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予以认可采纳,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于2022年7月8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31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依法申请撤销。 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8日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317号裁决:1.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工资16640.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317号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裁决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该裁决依据的考勤表是虚假、伪造的问题。本院(2022)鲁03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上述主张不成立。故,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销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