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6执保1176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859075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南郊镇**路2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QB36E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迎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3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迎物资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824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迎物资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824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