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财保853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71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71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7元,由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