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3236号之二

原告:**,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皇城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06277431U。

第三人:于凤玲,女,1955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第三人:王文娟,女,1989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

第三人:于美英,女,1926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凤玲、王文娟、于美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第三人于凤玲名下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太公苑小区22号2单元401室(产权证号:鲁(2019)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15804号)楼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第三人于凤玲名下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产权证号:鲁(2019)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15804号)楼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翠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