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3236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皇城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06277431U。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太公苑小区22号2单元401室楼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皇城太公苑小区22号2单元401室楼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翠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