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华银商贸城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鲁1526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