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2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05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612××××247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046.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24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46.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