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民初97号
原告: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被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原告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庆***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74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