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陵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振兴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陵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8)鲁1481民初29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699633.21元及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陵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481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