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鲁148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化工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共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1083787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2021)鲁148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1)鲁148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