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球物理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沈阳地球物理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321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传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地球物理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6045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地球物理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穆 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