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2108号
原告:***,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系原告***之子),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被告:东明城投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曙光路东段大成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QMAD14D。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明城投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相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