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1491号
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东安闸村。
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飞,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溪镇杨家庄。
法定代表人:张云祥。
被告: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
被告:江苏众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
法定代表人:张慧杰。
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众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64.5元,由原告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云霞
人民陪审员 邵明星
人民陪审员 孔红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艳云
书 记 员 丁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