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384号
原告: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范庄段。
法定代表人:曹磊,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昌,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开发区扬子江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任公司总经理。
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