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384号

原告: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范庄段。

法定代表人:曹磊,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昌,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开发区扬子江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任公司总经理。

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泰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