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奥圣建设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0983民初4510号
原告:奥圣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苏奥圣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MA32B41,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聚亨社区文港南路49号3幢808室(CNX)。
法定代表人: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富,广东法申(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62P3D,住所: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健,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奥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84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6%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烟囱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茂名市循环经济示范中心项目#2标段建筑工程烟囱施工,工程款为1252480元,质保金65920元在工程结束一年后付清。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交付使用,被告总共已支付970000元,现工程结束已满一年,剩余282480元工程款及质保金65920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奥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2400元(含保质金),由原告奥圣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凭发票在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32400元给原告奥圣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的纠纷了结。
二、案件受理费32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奥圣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南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燕秋
书 记 员 梁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