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43934号
原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宁江工业园电子商业贸易区0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瑞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千云荟商务中心3号楼22层2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云南瑞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2023年8月22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