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4民初2326号 原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62P3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MNA9E35,住所地睢宁县宁江工业园电子商业贸易区0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瑞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79923796,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千云荟商务中心3号楼22层2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云南瑞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2年8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发包方与两被告签订《上海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污水柔性支架部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两被告合称为联合体,该协议约定由两被告承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内的柔性支架基础施工、支架、组件、逆变器安装、直流电缆敷设。第九条约定联合体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人员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投保人身意外险,缴纳保险费,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果联合体未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导致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两被告承担责任。施工中,被告1、被告2雇佣***在浦东新区的竹园污水处理厂从事高处搭建太阳能板的工作,2021年11月8日,***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场地内工作时受伤,之后由于伤势较重,被紧急送医,在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第6肋骨粉碎性骨折,左侧7、8肋骨骨折。2021年11月11日,被告的法人向原告出具《说明》,承诺***的赔偿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21年12月,***就该起伤害事故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并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就伤情出具了鉴定结论,因该起诉讼案件,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故原告代被告支付12万元赔偿款。根据原被告的协议约定,该笔款项应由被告承担,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被告工人所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系因履行双方签订《上海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污水柔性支架部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在履行合同工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已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涉案项目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