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449号
原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寄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人才公寓E1楼586室。
负责人:***。
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江苏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