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189号
原告:***,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青,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金立泉,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第三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93B。
法定代表人:滕可君,董事长。
第三人:孙张波,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金立泉、第三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张波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春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晖晖
书 记 员 刘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