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6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93B
法定代表人:滕可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琳
书 记 员 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