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县索镇花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执恢51号[原(2013)淄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938。
法定代表人腾可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花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索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高志军,主任。
第三人桓台县总工会。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68号。
法定代表人***,主席。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桓台索镇花园村民委员会(2013)淄执字第1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桓台索镇花园村民委员会在桓台县总工会的确定债权935633.00元及相应利息,经与桓台县法院协商,该案将由桓台县法院执行,执行款项汇入本院。被执行人桓台索镇花园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桓台索镇花园村民委员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116726.87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