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850号
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市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远,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号楼16层10-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力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实施合同》及附件,约定由被告负责开发并授权原告使用金力供应链系统V9、金力售后服务平台系统V8、金力商务平台系统V7软件。合同签订合,原告按约支付了预付款27万元。但被告收款后迟迟不完全履行软件开发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即时返还软件预付款27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软件实施所付出的经济损失311644.9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号),发生在苏州市等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苏州基层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后立案的案件应适用该新规定。我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经请示,本案应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万玉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