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辖66号
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中市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远,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号楼16层10-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力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实施合同及附件各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27万元,但被告先是严重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合同履行亦存在诸多瑕疵。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即时返还预付款27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于2016年7月5日裁定,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9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其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及《关于将苏州市部分区域著作权案件指定由工业园区和虎丘区法院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苏州市金阊区、沧浪区、平江区辖区内的著作权案件(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指定由虎丘区法院管辖,现金阊区、沧浪区、平江区三区合并为姑苏区,故本案应由虎丘区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徐莉娜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琪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