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抗30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理人:沈某(***妻子),女,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中市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276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俞旭明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卢 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