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拟稿纸 签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办单位: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308-3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FRY6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611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履行如下义务:一、***赔偿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83367元,定于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3万元;2022年11月10日支付2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33367元;(户名: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创业园支行;账号:1513********)二、如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另行赔偿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于逾期之次日起付清;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自***逾期之次日起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经济损失;三、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963元、保全费2404元,由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未履行义务,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转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公告。在执行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3月30日、3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扣划***银行存款17855.67元。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村××号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220237795,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因该房产抵押金额较大,剩余价值不大,本院暂不予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新泰市人民法院查询***的财产情况,新泰市人民法院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5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3367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17855.6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荣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要求线下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