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4民初1475号
原告: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道县仙子脚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仙子脚镇原跃进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道县仙子脚供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