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9663号
原告:济宁景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西邻。
法定代表人:孟祥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波(系原告公司经理)
被告:济宁市恒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唐人居小区商务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田红卫。
原告济宁景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恒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济宁景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其撤诉。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景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济宁景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庆安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