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鞍钢附企动力工程公司给排水管道工程二公司、鞍钢附企动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304执743号
鞍钢附企动力工程公司给排水管道工程二公司、鞍钢附企动力工程公司:
你/你单位与金兆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304民初261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兆海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