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3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2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赔偿因中科鼎业公司违约和毁约造成***的损失约10万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后,***截止于2021年3月1日已支付了5万元,但只得到分公司印章、不合五年约定的资质证、许可证,中科鼎业公司未将应办的银行账户、税务等手续提供给***。***急需中科鼎业公司依约办理银行税务等手续开展业务。5月14日,中科鼎业公司以通知函形式仍不落实办理上述手续,因***未收到税务手续可配合办理,故未支付剩余的2万元。7月16日,中科鼎业公司发律师函谎称银行账户、税务手续等所需资料已发送给代办机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确实未收到银行账户、税务等相关手续。因此,中科鼎业公司在收取5万元管理费后,无任何事实以***不配合不接受办理为由违约不履行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约定,违约终止合同并注销分公司,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造成了严重损失。
中科鼎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中科鼎业公司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也向***主张履行剩余合同义务,但***拒收相关资料导致剩余小部分合同义务无法履行,责任应该在***。(二)由于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科鼎业公司同意退还承包经营管理费用20000元。(三)***主张的各项损失属于无理要求,不予确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科鼎业公司全额退回为签合同收取的管理费5万元;2.赔偿因中科鼎业公司违约和毁约造成***的损失约1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中科鼎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与中科鼎业公司签订的第ZKxxxx3号《中科鼎业承包管理合同》于2022年4月21日解除;二、中科鼎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承包经营管理费用2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负担1430元。中科鼎业公司负担220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提交中科鼎业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其发送的律师函,拟证明中科鼎业公司谎称税务手续交给了第三方,以及函告其在收到函件之日终止承包经营合同。经查,该函件称其司已于2020年5月14日发通知函要求配合办理刻制印章、银行账户和税务等手续,其司已将办理相关手续所需全部文件发给了第三方代办机构,也多次让第三方代办机构协调,但***拒绝配合,亦以拒听电话、挂断电话、短信回复等拒绝协商,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函告涉案承包经营合同自收到本函之日终止,请配合办理分公司注销手续,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之权利。
经质证,中科鼎业公司的意见如下:不予确认该证据,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已在一审中审查过了。
二审时,***申请**(女,汉族,1989年5月30日,住福建省××××村红卫8号)出庭,证言内容与其一审时的证言一致。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二审庭询时,*****:1.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无异议;2.其主张**是中科鼎业公司找的第三方,对此**无证据证明;3.对于**的职业和身份证明,目前无证据证明;4.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其曾电话催促中科鼎业公司办理银行账户及税务手续,但无书面证明。
(二)一审时,中科鼎业公司提交其司“**”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3月1日至)。3月27日,***称“那两万块我现在确实是付不出,你也不要一直逼,我这个有钱的时候,我马上我就会拿出来,现在你这个公司我也没有用,这个2万块我拿得出我早就拿给你啦”,此后**一直要求***无论是否同意签署都要寄回其司已经签署的补充协议。3月28日,**发送消息称“你那个分公司记账报税的人要搞好,今年六月份之前要做工商年报,你到时候不做的话,要拉入经营异常状态”,***回复“6月份前一定会去搞好”。5月24日,**发送邮寄单,称开户资料、总公司资质、营业执照和人员证书复印件等已寄出,是第二次寄了。***回复“因贵司给材料资料的拖拉,你司已提出终止合同,你司也通知我走法院程序,我只提出返还我所交款及其他损失”“我从来没有收到过上述资料”。
经质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这是私人的聊天记录,***当时未委托其商谈该事。对此,中科鼎业公司称***是涉案合同中***指定的紧急联系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中科鼎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中科鼎业公司应否向***退还已收的管理费5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2021年1月13日,中科鼎业公司与***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中科鼎业公司允许***在其司资质许可范围内以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并由***缴纳管理费70000元。合同还约定***应在分公司刻制印章、银行开户和税务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余款20000元。***主张中科鼎业公司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未满五年,存在违约,但一方面中科鼎业公司提供的相关许可证、安全证等资质证书尚在有效期内,而且上述证件依法可予延续,中科鼎业公司亦主动承诺负责延期事宜,故***的该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还上诉主张中科鼎业公司未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等手续。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看,中科鼎业公司曾于3月提醒***分公司记账报税的事宜,并于5月催促***办理银行账户、税务手续,此后亦表示寄出了开户资料、营业执照等材料,可见中科鼎业公司并无懈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且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中科鼎业公司已经协助开设了分公司,并提交了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和对公账户、总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已经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中科鼎业公司拒不配合办理银行账户、税务手续不符合商事主体的行事逻辑。故***的该主张理由亦不成立,而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中科鼎业公司催促协助银行账户、税务手续,故一审法院对***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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